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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词源由来

       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其原意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者“智慧(财产)所有权”,也称为智力成果权。在中国台湾和中国香港,则通常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根据中国《民法典》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有学者考证,该词最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将之定义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直到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签订以后,该词才逐渐为国际社会所普遍使用。

 

(二)知识产权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权或独占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量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知识产权是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中,发明者、创造者等对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其范围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及相关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传统知识、遗传资源以及民间文艺等。

 

(三)知识产权类型

       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以及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

      它有两类:一类是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文学产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也称为产业产权)。

1.著作权

(1)定义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通常我们说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登记。版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实质是把人类的智力成果作为财产来看待。著作权是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的原创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在中国,著作权用在广义时,包括(狭义的)著作权、著作邻接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这是著作权热对著作物(作品)独占利用的排他的权利。狭义的著作权又分为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著作权法第10条)。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有时有交叉情形,这是知识产权的一个特点。

 

(2)主要内容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又叫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

      有以下几条权利: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大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展览权, 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影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共传播广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工业产权

       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以及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工业产权则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由此看来“产业产权”的名称更为贴切。主要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

(1)商标权

       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申请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中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识别标志,所以商标权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产业活动中的秩序,与专利权的不同作用主要在于促进产业的发展不同。

(2)专利权

       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根据中国专利法,发明创造有三种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和使用新型专利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对该项发明创造拥有独占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未经专利授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当然,也存在不侵权的例外,比如先使用权和科研目的的使用等。专利保护采取司法和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平行运作、司法保障的保护模式。该地区行政保护采取巡回执法和联合执法的专利执法形式,集中力量,重点对群体侵权,反复侵权等严重扰乱专利法治环境的现象加大打击力度。

 

(四)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

       知识产权具有实践性的特点。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的特点。

       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标权的获得需要经过登记注册。

 

1.专有性

       即独占性或垄断性;除权利人统一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这表明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严格保护,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过强制许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变更权利人的专有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体物或无体物,所以既不能属于人格权也不属于财产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是一个完整的权利,只是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兼具经济型与非经济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识产权说成是两类权利的结合。例如说著作权是著作人身权(或著作人格权、或精神利)于著作财产权的结合,是不对的。知识产权是一种内容较为复杂(多种权能),具有经济的和非经济的两方面性质的权利。因而,知识产权应该与人格权、财产权并立而自成一类。

 

2.地域性

       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知识产权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条件下又具有国际性。

 

3.时间性

       即只在规定期限保护。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国法律对保护期限的长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只有参加国际协定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对某项权利有统一的保护期限。

 

4.属于绝对权

       在某些方面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例如是对客体为直接支配的权利,可以使用、收益、处分以及为他种支配(但不发生占有问题);具有排他性;具有移转性(包括继承)等。

 

       知识产权虽然是私权,虽然法律也承认其具有排他的独占性,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与社会文化和产业的发展有密切关系,不宜为任何人长期独占,所以法律对知识产权规定了很多限制:

       第一,从权利的发生说,法律为之规定了各种积极的和消极的条件以及公示的办法。例如专利权的发生须经申请、审查和批准,对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规定有各种条件(专利法第22条、第23条),对某些事项不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25条)。著作权虽没有申请、审查、注册这些限制,但也有著作权法第3条、第5条的限制。

       第二,在权利的存续期上,法律都有特别规定。这一点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大不同的。

       第三,权利人负有一定的使用或实施的义务。法律规定有强制许可或强制实施许可制度。对著作权,法律并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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